济南购物卡回收再利用章程

来源: 2020/2/11 15:47:50      点击:

第一条   银通系列预付费卡(以下简称银通卡)是由中银通支付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通支付)发行的现代化金融支付工具。  

第二条   持卡人凭银通卡可在中银通支付指定商户(包括网上商户等)进行消费。该产品不计息、不可透支,不提供取现、不支持向银通卡以外的账户转账等其他支付结算服务。 
第三条   银通卡按客户信息记录情况不同分为不记名卡与实名制卡;按使用范围不同分为银联通用卡、银联专用卡、银通专用卡等;按信息存贮介质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磁条和芯片复合卡等。 
 第四条   购卡人可凭其有效身份证件在中银通支付指定的售卡服务渠道申请购买银通卡,购卡时需认真填写《购卡业务申请单》并按规定支付产品《使用指南》中列明的收费,领取卡片后应妥善保管购卡业务回单。 
第五条   购卡人在《购卡业务申请单》上签字确认,视同与中银通支付签订了购卡合约,即表示确认履行并遵守本章程及产品使用指南的各项规定。 
第六条   银通卡账户币种为人民币,提供多种面值金额选择。 
第七条   除芯片卡等特定产品外,中银通支付向购卡人提供用于POS消费、ATM查询及其他有关服务的个人初始密码。持卡人应及时通过中银通支付官方网站及客户服务热线修改密码,并应妥善保管密码,不应将密码告知他人或提供他人使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 
第八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中银通支付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视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持卡人通过人工电话办理的业务,以发卡机构的语音记录为持卡人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   
第九条   持卡人在境内各类交易终端、自助设备进行消费、充值等交易,以及进行人民币结算的互联网交易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联、中银通支付和收单机构的有关规定。在境外消费或在互联网上交易时,应遵照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对于实名制卡产品,持卡人申领信息如有变更,应立即联系中银通支付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持卡人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对于实名制卡产品,持卡人遗失、被窃时,应及时按中银通支付要求办理挂失手续。持卡人对挂失手续生效前发生的交易承担责任;持卡人对挂失手续办妥后发生的交易,依产品介质承担不同责任。持卡人向中银通支付办理挂失手续后可申请补发卡。 
第十一条  对于不记名卡产品,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中银通支付不对遗失的卡片提供挂失补发服务,且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中银通支付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 
(一) 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 
(二) 发卡机构调查相关情况,遭持卡人拒绝的。 
第十三条  银通卡因非人为因素导致卡片损坏且至购卡之日起1年以内的,持卡人办理换卡手续免收换卡费用。换卡具体事宜依照中银通支付有关细则。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卡片,中银通支付提供重新激活及换卡服务。   
第十四条  中银通支付商务有限公司办理银通卡业务的分支机构、参与银通卡业务处理的各有关机构、持卡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十五条  中银通支付、特约商户、代理销售机构、合作机构、持卡人及其他参与银通卡业务处理的机构之间发生的争议,按照本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中银通支付制定、修改和解释。中银通支付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将通过网站等将修改后的章程进行公告。